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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损及长期滞还图书处理办法
点击次数:4098   发布时间:2024/7/3 12:37:35   信息来源:本站原创

 (一)遗损文献赔偿办法

  1.遗失我馆文献者应立即到馆或拔打读者咨询电话声明,并积极寻找。以完全相同的同版文献(ISBN/ISSN、题名、作者、出版社、定价一致)或经我馆参考咨询人员同意后用新版文献抵赔。

    2.文献抵赔期间不能外借文献。若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文献(或经同意后的新版文献)则参照国家图书馆相关制度,按以下标准赔偿:

    (1)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:以当年为基准参考年限,30(含)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;25(含)—29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;20(含)—24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;15(含)—19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4倍赔偿;10(含)—14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3倍赔偿;9(含)年内出版的,按原价2倍赔偿。

     (2)进口原版外文文献,由我馆参考咨询人员根据出版年份、文献价值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(按不低于实际价值的5倍赔偿)。

     (3)成套多卷本,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

     (4)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: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赔偿。

     (5)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。

  3.若发现人为乱涂、乱画、折叠、撕扯文献等毁损现象,由我馆参考咨询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确定赔偿金额(不低于5元),对文献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,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。读者未按规定赔偿,图书馆将停止为其提供服务。

  (二)长期滞还文献处理办法

  自借阅之日起,超过6个月未归还文献,图书馆将停止为其提供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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