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(一)遗损文献赔偿办法
1.遗失我馆文献者应立即到馆或拔打读者咨询电话声明,并积极寻找。以完全相同的同版文献(ISBN/ISSN、题名、作者、出版社、定价一致)或经我馆参考咨询人员同意后用新版文献抵赔。 2.文献抵赔期间不能外借文献。若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文献(或经同意后的新版文献)则参照国家图书馆相关制度,按以下标准赔偿: (1)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:以当年为基准参考年限,30(含)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;25(含)—29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;20(含)—24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;15(含)—19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4倍赔偿;10(含)—14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3倍赔偿;9(含)年内出版的,按原价2倍赔偿。 (2)进口原版外文文献,由我馆参考咨询人员根据出版年份、文献价值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(按不低于实际价值的5倍赔偿)。 (3)成套多卷本,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 (4)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: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赔偿。 (5)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。 3.若发现人为乱涂、乱画、折叠、撕扯文献等毁损现象,由我馆参考咨询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确定赔偿金额(不低于5元),对文献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,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。读者未按规定赔偿,图书馆将停止为其提供服务。 (二)长期滞还文献处理办法 自借阅之日起,超过6个月未归还文献,图书馆将停止为其提供服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