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遗损图书赔偿办法
(1)遗失我馆文献者应立即到馆或拔打服务电话声明并积极寻找。以完全相同的同版文献(ISBN/ISSN、题名、作者、出版社、定价一致)或经本馆参考咨询人员同意后用新版图书抵赔。
(2)图书抵赔期间不能外借图书。若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(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)则参照国家图书馆相关制度,按以下标准赔偿:
①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:以当年为基准参考年限,30(含)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;25(含)-29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;20(含)-24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;15(含)-19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4倍赔偿;10(含)-14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格的3倍赔偿;9(含)年内出版的,按原价2倍赔偿。
②进口原版外文图书,由我馆参考咨询人员根据出版年份、图书价值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(按不低于实际价值的5倍赔偿)。
③成套多卷本,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,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,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
④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: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赔偿。
⑤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,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。
(3)若发现人为乱涂、乱画、折叠、撕扯等毁损现象,由我馆参考咨询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确定赔偿金额(不低于5元),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,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。读者未按规定赔偿,将列入失信名单。
2.长期滞还图书处理办法
自借阅之日起,超过6个月未归还文献,将列入失信名单。